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农业社会历史统治的特征

院校:兰州外语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1-04-13 11:39:02

    农业社会历史统治的特征

    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的统治以专制为特征,而人民主权理论则揭开了人类历史新的一页。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民主原则,人民主权本来是由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不属于上帝、君主;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受人民监督;政府应当为人民工作,对人民负责,否则人民可以废黜、改组政府,罢免官吏。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主权的涵义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第二,人民享有并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一切事务的民主权利。这二者统一起来,就是“ 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

    由此可见,在公共行政部门中担任公职,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行政人员,在本质上必须具有公共性的追求。行政人员手中所掌握的权力直接地就是公共权力,它不允许在根本性质上发生改变,不能以变异的形式存在。否则,就会成为公共权力的腐蚀剂和蛀虫。公共权力为行政人员所掌握,却在性质上与行政人员的职业相分离,不允许归属行政人员所有。

    在现代社会,行政人员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实际行使者,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实际执行者和国家行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其身份和地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第一,行政人员由国家依照有关法令特别选用,一经选用即承担起行政人员的角色。

    第二,行政人员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从事行政公务。

    第三,行政人员对国家负有忠诚的义务,行政人员的角色-经确定,就与国家发生特别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必须以国家利益为其一切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尽心竭力为国家服务。

    第四,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代表国权,因此,其职权范围以国权所管理的范围为限度;必须接受国家或其代表的指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论其数量和质量如何,均应妥善处置,对国家负无定量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