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制
在特许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才能设立;同时,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证券业发展目标、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经营何种业务。实行特许制的典型的代表国家是日本(日本在1999年以前实行的是特许制,1998年12月1日,通过新的《证券交易法》,改特许制为注册制)。
在日本,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从事证券业的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业之前,必须向大藏省提出申请,大藏省在考察其资本金、业务水平、未来的盈利性以及市场竞争状况和证券业发展目标等因素之后,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来发放不同的许可证。如对经营证券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者授予综合类业务的许可证,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授予证券经纪业务的许可证等。日本对投资银行的最低资格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拥有足够的资本金,而且资本金的来源是稳定可靠的。例如,规定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投资银行最少要有30亿日元的资本金。
(2)投资银行的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良好的素质和证券业务水平。
(3)投资银行的业务人员也必须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且和管理人员一样必须具有相当的证券业务知识和经验。
(4)要求投资银行具有比较完备、良好的硬件设施。
与注册制相比,特许制对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要求更为严格,行政色彩较为浓厚。特许制要求投资银行的设立不仅自身要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 而且还考虑到整个证券市场的情况。这种制度下,政府起着主导作用。
此外,对于既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又做自营买卖的投资银行,各国的监管机构通常都设置了更高的要求。除了一般的资格要求之外,监管机构对从事自营业务的投资银行往往规定要拥有更高的资本金,其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具备更好的证券业务水平,要通过更严格的考核。
目前,中国投资银行的设立采用许可制:投资银行的设立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两类证券公司均必须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如《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第122条规定:“ 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