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院校:哈尔滨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10 12:23:42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主体,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要树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高。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所要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发行品种、发行条件、发行价格、招股说明书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还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他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公正对待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骗;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

    3.守法原则。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证券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将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预留了必要的空间。

    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由证券经营机构等成立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国际上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一般也采用这两种模式。我国采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国家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证券法)第,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根据这一规定 ,非国有的证券公司也属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国家审计机关对上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有利于促进这此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