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行政问责的标准

院校: 发布时间:2021-04-14 09:51:28

    行政问责的标准

    按照不同的标准,行政问责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问责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对其官员的问责,或者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的问责。执政党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同体问责,因为各级政府官员主要是由执政党推荐产生的。同体问责制在党的许多文件中都有规定。目前我国启动的政治问责制大多属于同体问责。所谓异体问责是指系统外部对行政人员的问责,包括人大、检察院、法院对同级的政府及相关官员的问责等,但核心是以人大为代表的民意机关的问责。

    按问责时机不同,分为常态问责和非常态问责。所谓常态问责是指问责事件发生在日常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日常职责的行为而引起问责机制的启动。非常态问责是指引起问责的事由属于突发性事件,是对那些因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要承担的行政上的责任。此类问责的典型形式是重大责任事故问责。

    按问责事件的形式不同,分为对积极作为的问责和对消极不作为的问责。对积极作为的问责是指,启动行政问责的事由是因为行政主体积极的作为行为引起的,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导致了行政问责机制的发动。在这里,行政主体主动实施的行为成为其承担“被问责"这一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因。对消极不作为的问责是指,启动行政问责的事由是因为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即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责任。

    从控制的来源和程度两个维度出发,可以将公共行政问责制划分为四种类型:官僚型问责、法律型问责、专业型问责和政治型问责。在官僚型问责制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上级负责、听从上级命令,上级有权力直接追究下级的责任。这种问责制的特点是控制的程度高,控制来源于行政系统内部。在法律型问责制下,行政机关主要对行政系统外部的立法机关负责,行政活动受到后者频繁、广泛而深人的控制,即高程度的控制。

    专业型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主体(行政官员)与问责客体(专家型工作人员)同属行政系统,两者之间存在类似于外行与专家之间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控制的程度较低。在政治型问责制下,行政主体需要对行政系统外部的众多政治力量负责:立法者、政党领袖、利益集团、政策的目标群体、选民等等。对他们的各种要求和政策偏好要及时做出回应。总体说来,这些政治力量对行政活动的控制程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