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综 合评价,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结合所具有的非法性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因而,对于司法实践中所经常发生的以胁迫方法回复或者维护正当权利的行为,应当做出正确的判断与评价。主要涉及:①债权人行使债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主动履行债务,但是,即使债权人过度行使其所享有的债权,如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对债务人实施胁迫从而取得财物,因欠缺主观目的的非法性,一般不得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在现实生活中,除存在合法原因而产生的合法债权之外,还存在基于非法原因而产生的非法债务关系,如因赌博、高利贷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关系,在非法债务关系中,为取得他人财物而实施胁迫行为的,可视情况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于以剥夺他人自由的方式实现非法债权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不仅如此,在债权人以胁迫方式行使权利的内容过度的情况下,如债权人以胁迫手段超过合法债权的内容勒索财物的,也应成立敲诈勒索罪。②权利回复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权利回复行为是权利人在权利受侵害后的私力救济行为,如行为人先行实施不法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后,被害人以胁迫方法取回自己财物的,也因欠缺成立犯罪所需婴的非法性条件,不得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犯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将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作为对象上是相同的,在蔽诈勒索事中也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这点和抢动罪 有相近的地方,心但二者的区别别也相当明显,表现为:①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人身暴力侵害性为胁迫的唯。一内容,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面敲诈勒索罪则具有胁迫内容的广泛性,既可以是野对:身的杀害、伤害等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损坏财物、揭发隐私、设置障碍等相威$②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鄂的暴力或胁迫以达到是以抑制被吉人反抗的程度为必强,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其本质在于使人在恐惧不安的心理状态之下做出交付或处分财物的行为,无须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程度,③胁道的实施方式不同,抢劫罪胁迫的实施以面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为必须,欠缺当场性条件的,不构成抢劫罪: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面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通材第三者或者其他方式间接发出,在以人身暴力侵害为内容的胁迫中,必须排除当场实施的可能性。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14日《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3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