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特设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职能,在国务院为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县为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概括地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出资企业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二)报告重大事项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行使表决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四)保障出资人权益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五)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六)报告国有资产情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