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专升本(会计学专业)第一章第二节学习课程:会计人员
院校: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11-06 11:17:00
二、会计人员
银行的会计工作,由一批从事会计管理和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来完成和实现,因此,要求银行会计部门必须配备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银行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记账、复核、稽核、检查、分析、辅导人员和其他从事银行账务的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担任银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除外),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会计工作人员要求政策性强、业务素质高、遵守职业道德、熟悉行政法规和金融制度,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客户服务的意识。为了使银行会计人员的工作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做好银行会计工作,会计法和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了银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法律责任。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
(1)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按照岗位分工和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不越权,不越位,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各项业务。
(2)根据操作规程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监督中发现可疑点应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的业务,严格执行相互制约的规定,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同违法乱轮!.行为作斗争。
(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廉洁奉公,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会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要求各开户单位及本行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本行行长(经理)或上级行报告。
(2)有权越级反映情况。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行长(经理)意见不一致时,领导又坚持理由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3)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三)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责和权限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的损失要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人员调动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楼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碳。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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