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罪
(一)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有如下特征: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用或者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的行为。“非法占用”, 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改作他用,是指将土地管理部]批准占用的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的行为;③本罪必须造成了定的结果 才能构成。即必须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2日施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牟利不是本罪的必要要件。
(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