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system of criminal law),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部分:总则编(general provision)、分则编(specific provision)和附则(suppementary provision),总则编有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101条。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分则编共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50条,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附则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区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们先认识的是具体犯罪,远古最初的刑法规定的往往也仅仅是具体犯罪,只是后来惩治具体犯罪的过程中,制定了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的一般规则,这些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则,就形成了现代刑法总则的内容。因此,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没有总则的共同性的原理原则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和法定刑就难以理解和应用;反过来,没有分则的具体规定,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就无从贯彻和实现,所以,总则和分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在刑法典中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条”虽然分属各有关的编、章、节,但全部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编号,从第1条到第452条,不受编、章、节的限制。”条”下面为款、项。我国刑法中许多条文都有数个款、项。例如, 《刑法》第17条就有4款。在”款”下面是”项”,通常以(一)、(二)、(三)等基数号码表示,司法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时,如有款项,则应指出引用的是哪条、哪款、哪项。
应当注意,刑法条文中往往有”但书”的内容。凡在刑法条文中用”但是”这一连接词来表示条文内容转折关系的,从“但是”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称为“但书“。就“但书”表述的内容看,我国刑法中的“但书”基本上有四种情况:一是表示与前段相反的情况。例如, 《刑法》第13条在叙述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后,紧接着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就是从什么情况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补充说明什么行为是犯罪。二是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例如, 《刑法》第67条前段在规定了累犯的条件后,后段紧接着规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是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例如,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四是表示对前段的补充,例如, 《刑法》第37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见,刑法条文中”但书”是十分重要的,运用时应充分注意”但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