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市场的常态特征主要表现为不完全竞争。与商品市场一样,资本市场也无法通免市场失灵带来的影响,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本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的非市场化因素的介入以及投资者对这些因素反映的差异性,进而表现为价格信号产生过程的不完善和价格所反映信息的不完整、不一致甚至不真实;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资本市场效率下降或有效性的不足。
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信息充分透明、真实准确、公布及时、披露无遗的,每一个投资者都处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之中。由于投资银行的主婴业务集中于资本市场,因而也难免受到资本市场失灵的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对投资银行的监管,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价格对可获得信息的及时和充分反映上。市场机制对资本或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获得信息的充分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及投资银行的有关人员肯定比普通投资者更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信息,与普通投资者相比,他们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就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和欺诈投资者等情况的出现,也可能出现“垃圾股”排斥“绩优股”而充斥资本市场,其结果是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造成稀缺资源的浪费。因此,要保证资本配置的效率,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