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的退出方式
从国际实践看,投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可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
主动式退出主要有两种情形:
1.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收购兼并
收购更多的是指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购买陷入困境的投资银行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从而取得控制权。兼并-般指由经营稳健的投资银行与陷入困境的投资银行将它们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合并在一起,被兼并的投资银行因失去原有的独立法人资格而退出市场。
被动式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接管
这实际上只是一种“准退出”,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陷入危机的投资银行采取的行政性挽救措施,通常由金融监管当局、其他投资银行或专门组建的机构来充当接管人,对被接管投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其尽可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接管投资银行就不会退出市场,若其被接管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仍可能会以其他方式退出市场。采用这种方式所付出的成本较小,主要是接管人对被接管人进行检查、清理、整顿过程中需要付出少量成本。
2.破产清算
即按照法定的破产程序对陷入困境的投资银行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与处理。一般来说,投资银行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对社会的震动较大,可能导致相当一部分债权人遭受损失,其波及效应会使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大大下降,而且对倒闭投资银行进行清理、财产拍卖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尽管破产清算所付出的成本较大,但其最大的收益则是维护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对于增强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3.行政关闭
这实质上是一种政府干预并承担损失的方式,通常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国家较多采用。当金融监管当局认为某投资银行深陷危机而无法挽救时,运用行政手段将其关闭,由监管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对被关闭的投资银行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这种处理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行政手段当机立断,避免了拖延时间所带来的更大损失。然而其付出的成本也是明显的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是政府,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行政命令使用过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