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作用
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业务指南)一书将信用证的用途归纳为四种:信用证是为购买国外货物和国外设备融通资金的极好工具;信用证有助于开证行向进口商融通资金,并控制资金用途;信用证是为商业和有关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心和安全因索的有效办法;如果不为额外的复杂条款所累赘,信用证将成为保障出口商得到货款的常用工具。根据上述信用证的特点及用途,信用证的作用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是开证行作出的付款凭证;只要出口商严格按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合格单据,凭开证行的资信,一般可安全收款,即使进口商有违约现象或出现破产倒闭等,也不影响出口商收汇的安全性;而且,只要单据合格,出口地银行也愿意垫款买人单据(即议付),从而使出口商能尽早收汇。此外,大多数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往往鼓励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贷款利率较优惠并通过对出口商的议付款项扣还打包贷款。所以利用信用证,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前可以获得融资,减少资金负担。
第二,对于进口商来说,虽然在申请开证时一般要缴存一笔开证押金,但押金比例往往只占信用证金额的一小部分,与过去申请开立委付购买证时百分之百缴存押金相比,资金负担已大大减轻。进口商如果获得银行的开证授信额度,或者提供其他可被开证行接受的担保或抵押,甚至可以不交押金而开出信用证。此外,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交货的各个环节,如货物品质标准数量包装运输、保险商检等,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商交货违约风险。并且,一旦进口商付款,就肯定可以获得符合信用证要求或符合进口商本人要求的特权单据,从而控制货物所有权;进口商如果希望在付款前获得资金融通,可以要求开证行提供进口押汇便利,或要求开证行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单。
第三,对开证行来说,信用证开立时银行并不垫出资金,只是出借自身的良好信用,即可取得开证手续费收人及开证押金。只有当合格的单据向开证行提示时,银行才需支付货款,但可立即获得商业单据,享有物权的保障。开证行会立即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从而回笼资金。进口商如果提货时发现问题,只能凭合同与出口商交涉,不能将开证行牵连进去。如果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无力清偿货款,开证行可以没收押金,并通过变卖货物或处理单据来收回其余款项。若押金加货款仍不足以弥补开证行垫款及有关利息、费用,就差额部分开证行仍可以债权人身份向进口商索赔或参与其破产清理并优先受赔偿。
第四,对于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来说,该银行如果只负责通知信用证,则并不承担垫款的风险,而只是根据通知服务收取通知费;该银行如果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邀请,对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垫付了资金,则可以凭信用证从开证行或其指定偿付处获得偿付,同时在垫款时可以预扣垫款利息及手续费。由于此项垫款凭合格单据作出,开证行要承担首要付款责任,因而收取垫款的安全性高。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较完善的支付工具,但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即信用证给予进出口商的保障只是相对的、定程度的。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信用证风险防范已成为银行和进/出口商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此外,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复杂、成本费用较高、开证条件受限制等,致使一些贸易商对其弃之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