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于开户单位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和超出核定限额留存库存现金的行为,开户银行应当根据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于开户单位其他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开户银行应当根据规定对其予以警告、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 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其进行现金支付。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目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户银行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人民银行根据开户银行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的处罚。对于开户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制度,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