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我国非政府组织政策参与的对策
1,政府规制改革和健全立法
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立法,其他诸如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关系,非政府组织的职能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合法地位和法律支持。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章立制,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参与进行法律赋权,明确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等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保证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政策参与具有法理合法性。同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来自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应逐步发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及信息自由法,强调政府公开信息的责任。
2,理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合理、顺畅与否。这是事关非政府组织公共政策参与最具实质性的一步。首先是政府角色的转换。政府应改变传统与非政府组织之间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为指导和被指导、良性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为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政策参与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共同推动政策质量的提高。其次,政府应该适当放权。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将原来属于政府的那些管不了、管不好的部分职能,应逐步转到非政府组织那里。在规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关系、确保非政府组织自主性的基础上,创设更多的渠道和机会,使非政府组织可以及时、有效地对社会的公共政策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利益要求。最后,政府还应该突破传统政府为唯一的公共政策主体的思路,树立起一种开放性行政,关注民意、广纳民言的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意识,使政府的公共政策更贴近民意,更具亲和力。
3,增强非政府组织的自我认知和提高其素质
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我认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实现有效政策参与的重要条件。首先,非政府组织应当认识到自身在政策过程中的重要中介作用使组织成员意识到,公共政策参与和筹措资金、从事日常事务同等重要,从而树立一种积极参与、积极表达的理念。其次,非政府组织应当加强政策制定、政策评估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以增进对我国政策过程的了解,以便更好地为参与公共政策作好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准备。再次,非政府组织应该积极研究如何更好地克服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并由此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组织建构提高人员素养,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汲取资源的能力,以使自己的政策参与更具效率和效果。同时,非政府组织应该克服对政府“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发展战略,增强自身活动的独立性。最后,非政府组织应当加强与组织外部的其他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疏通参与渠道,为有效的政策参与创造良好的条件。非政府组织可以加强自身在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特长,认真调查研究自己所关心的政策问题的有关情况,聆听基层民众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政策承受能力。只有在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地向政策决策系统提出有理有据、有价值的建议和主张,才能使自已在政策中发挥真正的参与作用。
4.创新非政府组织政策参与的渠道
完善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是政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内在要求。首先,是要建立决策项目的预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政府应该将政府信息和决策公开,保证社会对政策信息的了解。凡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诸公共决策领域问题,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需要决策的重大项目要提前向社会公告,让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其次,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听证会制度和公示程序,公共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应依法直接听取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与决策相关的人士、专家的意见,听取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要求和愿望。最后,非政府组织自身应该改变过去那种消极参与的方式,采取广泛动员的方式,如采取社会调查、民意测验、舆论宣传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策观点,从而影响政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