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药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院校:甘肃中医药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09 08:50:28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清算活动中,侵犯公司、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典未规定此类犯罪,市场经济的深人与发展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主体形式,公司制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1993年 12月29日人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不仅包括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还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对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擅自发行债券、业务侵占等犯罪行为规定应追究刑事资任。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1997 年修订刑法典单独设立一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13种具体犯罪。刑法典颁行后,(刑法修正案(一)》(199年12月25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通过)修订了本节部分肥罪的规定,并增设3个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