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函授《投资银行学》学习课程-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

院校:郑州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07 11:24:01

    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

    投资银行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无须动用资本金,也无须冒任何投资风险,只是根据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赚取佣金收入。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坚持诚信原则,禁止任何欺诈、违法、私自牟利的行为。在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所提供的信息要语义清楚,不能含有让投资者混淆的内容。

    (2)在接受客户委托方面,有些国家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即投资银行全权代理客户选择证券种类、买卖数量、买卖机构、买卖时机),防止投资银行侵犯客户的利益。有些国家虽然设置了“全权委托账户”,但是也作了一些限定,禁止投资银行作出不必要的买进卖出,未经委托,不能自作主张替客户买卖证券;接受委托,进行证券买卖之后,必须将交易记录交付委托人。我国《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 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对投资银行的一些道德约束。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即将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不得利用其作为经纪商的优势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交易行为:不得从事其他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平交易有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于证券业信誉的活动。我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佣金的规定。很多国家都对投资银行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比例作了规定,佣金费一般为其交易额的5%,投资银行不得自行决定收费标准和佣金比例。在一些没有规定佣金比例的国家,佣金比例由投资银行和客户协商决定,但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5)投资银行负有对客户的证券交易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公开,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执法机关调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