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法的失效时间

院校:湖南女子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8 12:36:35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刑法在失去法律效力后,对于新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再适用。一般而言,新的法律生效的时间,也就是旧的法律失效的时间。关于刑法的失效,从我国刑事立法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明示废止

    即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宣布旧的法律失去法律效力。如1997年《刑法》第452条规定,列于附件一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项单行刑法已纳入新《刑法》或不再适用,自新〈刑法》生效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附件二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等8项补充规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则子以废止。又如,1999年1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对1997年(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作了修正,代之以新的条文,原来规定的徇私舞?造成破产、亏损罪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后就不再适用。

    (二)默示废止

    即在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废止旧法,但因为旧法的规定或者和新的刑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已经为新的刑法所取代,所以旧的刑法自然予以废止。如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在《海关法》《专利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单位走私罪、假冒专利罪等一些附属刑法条款,1997年《刑法》并没有专门对其是否失效的问题作出规定,但随将1997年《刑法》的实施,这些附属刑法已经自然废止。又如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也没有在1997年《刑法》第452条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因为其内容已经为1997年《刑法》第9条所吸收,所以在该法生效之后,该单行刑法自然就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