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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院校:湖南城市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18 12:42:55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的确,晚近刑法学界始终存在一种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评之声。考察这些持否定态度的观点,不难发现其核心在于担心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模糊,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但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或多或少地存在孤立地看待社会危害性标准,以致将其视为独立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的偏见。而实际上,肯定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学界通说并不认为社会危害性标准可以用来独立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一再强调必须与刑事违法性结合起来。所以有学者认为,否定论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攻击一个并不存在的目标。离开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概念就成了一具空壳,难免流于空洞苍白。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渣成成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犯那的社会危害性,亦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杜会带来危害,法律就不能把它规定为犯罪,更不能对它进行惩罚。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蒋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例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来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统一。具体而言,影响犯罪  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于其他犯罪,可谓最危险的犯那。放火罪、爆炸罪等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同样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故意杀人罪危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罪损害的则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就具体犯罪而言,犯罪的手段是否凶残,是否使用暴力,犯罪造成的后果状况,以及犯罪所处时间、地点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体现和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作用。(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诸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出于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是事前有预谋还是临时起意,动机、目的是否卑劣,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惯犯等,都会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要用历史、发展、全面的观点看问题。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对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判结果亦发生变化。例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被认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并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构建,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基本不复存在了。同时,衡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既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也要看到对杜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