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对于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民事的、行政的还是刑事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者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而对于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来说,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应受惩罚性之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种社会现象紧密联系起米,它体现出犯罪在引发的法律后果方面迥异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个别性,对于我们充分认识犯罪现象无疑是必要的。这一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受刑罚惩罚和不需要刑罚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受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刑罚惩罚的问题。而不需要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刑罚惩罚,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从而免予刑罚惩罚。免予刑罚惩罚说明,行为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惩罚罢了,它与无罪不应当受刑罚惩罚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淆。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严亚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这三个基本特征将犯罪与非罪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