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犯罪构成理论的模式及评析

院校:西安石油大学【新疆招生】 发布时间:2025-04-19 13:31:26


    犯罪构成理论的模式及评析

    1.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模式

    事实上,在外国刑法理论中,除了德日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之外,还主要存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和苏俄柳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现就这三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涵简要介绍如下:

    (1)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以德日为代表的这一理论,主张犯罪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三要件之间具有递进的阶层逻辑结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称为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特征,包括主体、行为、行为客体、结果、行为状况、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过失等要素。违法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或者整体法秩序的实质侵害性。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该行为就因不具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等均属此处所谓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指能够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如果不具违法阻却事由,则须进一步判断责任之有无,这是对行为人非难的可能性进行的判断。“无责任即无刑罚”,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责任或个人责任的基础上,其行为方成立犯罪。据此,确立犯罪成立需要经过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一一违法性一一有责性三个阶层递进式的判断。

    (2)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英美法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层,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些要件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第二层,责任充足要件,这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其中,第一层次侧正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维护秩序和保卫社会的功能:第二层次侧重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制约国家权力。两个层次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英美刑法运行的内在制约机制,体现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取向。

    (3)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主张将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例如,特拉伊宁(A.H.TPAMHMH)在其1957年出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杜会主义国家的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它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①进言之,苏联犯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要件奠基于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之上,认为所谓犯耶构成,就是社会危害的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的总和。由于这四个要件之间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也称之为桐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的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三种主要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简评

    德日的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虽然注重理论的抽象研究,与法律对犯罪诸要素的规定不具有直接联系,但其逻辑思考过程严密、先后有序、不可互易,这使得犯罪成立理论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叙述,与实战中认定犯罪的过程之实际情况基本保持了形式的一致,反映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对犯罪的认定比较严格,对于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到有责性的递进,体现的是一种从外表、客观为主到内在、主观为主的评价过程和顺序,直观地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助于明确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有助于较好地维护法律适用的安全性,实现结果的正义性。四但是,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只是大陆法系众多犯罪构成理论中有代表性的一种,其也存在诸多缺陷。例如,构成要件的推定机能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失灵;关于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可能先人为主;偏离了司法实践,有唯体系论的倾向;概念、范畴众多,学术体系庞杂,晦涩难懂;等等。

    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程序性犯罪构成,具有浓厚的程序化特征,侧重体现的是以程序正义为主导的价值取向。在此一理论模式中,本体要件框定了犯罪成立的基础,虽具有推定的性质,但仍属于一般性的、抽象的、形式的评价,而其责任充足要件则从个别、具体和实质的角度限定了犯罪成立的范围。其思维方式,无疑与人类认识的方式以及定罪的过程也是基本上一致的。反映到实践中,这种控、辩双方的对抗对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保障被告人人权,无疑也是有利的。但是,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仅仅满足于实用,不注重深入的理论分析与体系的构建,很多问题点到为止,未末能展开,甚至没有涉及。例如,欠缺明显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其法定的构成要件内容与超法规的构成要件内容,均为事实性要素,是价值判断对象而非价值判断标准,理论中也并不研究违法性的判断标准问题。

    苏联榈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不仅能够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充分反映出社会危险性这一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行为内部构成要素的有机统一性质,而且这种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总体上避免或至少减少了许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作的烦琐的重复评价。同时,这一理论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构模式,使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较为完美地达到了和谐与协调,因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犯罪成立的要索。这样,犯罪构成理论就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且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当然,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例如,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容易发生混淆;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在解释排除犯罪性行为为何不是犯罪时容易出现体系性的矛盾;犯罪构成要件的充足与否同责任的评价一体进行,容易使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内容虚置。

    客观而言,这三种犯罪构成理论模式都是特定法律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们的哲学基础、价值观和立足点均有不同,可谓各有优点和不足,很难说孰优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