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犯罪都包含着很多事实特征,但不是每一个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那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换言之,犯罪构成要件只是从同类案件诸多事实中经抽象、概括而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只需看它是否具备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因此,必须将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与案件的其他事实相区别。当然,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本身,与犯罪构成仍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后者是法律规定的要件整体。其他事实,可能对侦在和审理案件有证据或者线索作用,也可能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但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盗窃罪,虽然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各种事实,但只有下列事实是其构成要件:(1)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3)行为人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4)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核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其他事实、如被害人的状况、窃取的手段、盗窃的动机等,均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盗窃耶的成立。
3.犯罪构成是诸多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若干要件。在这些要件中,既包含犯罪客体要件和犯鄂客观方面要件,也包含犯那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将其中的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方而的要件统称为客观要件,将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而的要件统称为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犯罪构成。
之所以说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因为犯罪构成并不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春加,而是由诸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而成的。犯罪构成之所以必须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其内在根据在于,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不考虑客观要件的主观归罪或不考虑主观要件的客观归罪,都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日常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虽然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不一样,但所有具体要件都可归属于以上四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468种犯罪都具有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形成的犯罪构成。例如,依照《刑法》第232条和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几个要件有机结合在一起,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