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缺乏犯耶的本质特征。
近年来,随着德日犯罪论体系在我国的传播,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而这正是犯罪概念所研究的犯罪本质问题,因而犯罪客体应是犯罪概念所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而行为对象(或称犯罪对象、行为客体)体现了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应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这一观点无疑借鉴了德日等国关于保护客体和行为客体分立的理论。
这种学说对于反思我国刑法理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其观点涉及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造问题,由于尚处于理论争鸣阶段,没有被广为接受。因此,本书采用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同犯罪客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