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主要遵循两种原则: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二是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具体又分为转嫁制和代罚制两种类型。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则不于处罚:代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徘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双罚制内部,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相同。如《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轻于自然人犯该罪时的刑罚。如《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蒋信息罪(单位犯罪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罪时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等。但是,若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对单位犯罪起到警诫的作用。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数几种单位犯罪,就采取了单罚制。如《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都不处罚作为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而只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