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犯罪主观方面主要体现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这里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已经发生的实际危害结果,也包括可能造成的但尚未发生的危害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就其实施的行为和结果的态度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二者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如在一些过失犯罪当中,行为人就其实施的行为而言是有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持否定的态度。因此,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把握,关键应当看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态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直接决定了罪过的性质及具体形式。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扶定性”。在我国刑法总则中,通过对“故意犯罪”及“过失犯罪”定义的规定,以及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性质的规定,明确了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及其法律地位。同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通过“故意..…“明知……"“以……为目的”“为……”和“过失……”等表述,表明了某些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揭示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当然,也有部分分则条文并未对犯罪主观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伪造货币罪、强奸罪等,这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明显属于故意,不必专门加以规定。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的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构成犯罪,还要进一步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有的案件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等。所以,就整体而言,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是认定犯罪所必须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