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在主观上的必备要件。
“共同”的故意,并不能简单地视为行为人仅有“相同”的故意,关键还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或称“合意”。概括地说,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而言,共同犯罪故意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必须有意思联络。换言之,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已不是在单独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其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对于二人以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数行为人在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
第二,必须有共同认识。这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即会发生化害社会的结果。
第三,必须有共同意志,即对某种危售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各此刚犯罪人采取有组或着做任的态度。
至于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形式,本书认为,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那的何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枚意的结合。因为,在共同认识的基础上,每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态度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有的犯罪人持希望态度,有的则持放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