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也就是说,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不能作为结合犯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而存在。并且,这种独立的犯罪,在客观方面既可由单一行为构成,也可由复合行为(包含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此为原罪或被结合之罪的特征,也是结合犯构成的基本前提。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此为新罪成结合之罪的特征,也是结合犯的内部结构特征和基本形态。
(3)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根椴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此为由被结合之罪转为结合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结合犯的这一特征表现为关联性和法定性两个具体特征,即要求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同时,数个原罪结合为新罪必须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
(4) 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此为结合犯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也是结合犯成立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对触犯结合犯条款的数个性质有别、可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对结合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判处刑罚,不应实行数罪并罚或采用其他处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