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异同。同种数罪,是指触犯同一罪名的数罪即性质相同的数罪,它是数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共同特征主要为: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并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实际是广义同种数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广义同种数罪的范畴。我们在此探讨的问题主要是,连续犯与狭义同种数罪(不包括连续犯的同种数罪)之间的界限。具体包括如下儿点:第一,连续犯必须是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即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构成同种数罪的各个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虽必须一致,但既可以是同一的故意,也可以是同一的过失,并且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第二,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必须有特定的连续性;构成同种数罪的各个犯罪之间并不存在特定的连续性。第三、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未经宣判的或在判决宜告之前实施的:构成同种数罪的数个犯罪,则并非都是未经宣判的。第四,连续犯属于处断上的二罪或无须并罚的数罪;对同种数罪的处罚则有所不同,按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和再犯的同种新罪应当实行并罚。
4.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机关普迪接受或遵循的处断原则是,对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于是可以从重处罚还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除在法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之外,是否可以按照更重的法定刑幅度酌情量刑(即法定刑的开格)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书认为,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的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成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成者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