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那名,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将数罪分为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的意义在于:首先,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都是实质数罪的基本形式,不能因数罪的性质有别,而否认其中任何一种数罪作为实质数罪的法律地位。其次,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均可被分为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最后,尽管作为实质数罪的部分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会引起对其子以并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被纳入并罚范围的机会不是均等的。换言之,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对于异种数罪必须予以并罚,而对于同种数罪则无须实行并罚。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并罚的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无须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实质数罪,数罪的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辨实质数罪中应子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
数罪的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应予并罚的数罪实际发生的时间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对发生于不同阶段或法律条件下的数罪,依法适用相应的法定并罚规则(包括并罚的数罪性质和并罚的具体方法),决定应于执行的刑罚。由于我国刑法对发生于不同时间条件下的数罪规定了不同的并罚规则,所以,将数罪区分为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正确适用不同法定并罚规则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