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院校:湖北医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26 09:42:19


    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如前所述,刑事责任是与犯罪和刑罚相互并列、彼此联系但意义有所不同的一个范畴,要充分发挥刑事责任的效能,必须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范畴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角度分则对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作一梳理。

    从刑事立法角度讲、显然度当是刑事责任观念形成在前,然后立法着在此观念指导下制定刑法,规定犯罪与刑事。详言之,立法者要设定犯罪与刑罚,首先要形成一定的刑事责任观,诸如刑事责任的价值日标、规制范围、通用模式等,进而在此现念指导下确立其犯罪观和刑罚观,然后通过制定刑法对那些其认为严重危害社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按照确定刑事责任的要求宣布为犯罪,并规定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对于耶些其认为危害性尚来达到追究刚事责任程度的危害行为,则不规定为犯罪。同样,立法者也是在其刑事责任观指导下,按照犯罪情况规定是否需要适用刑罚,以及应适用刑罚的种类与轻重程度、刑罚执行中的调节制度(如破刑、假释等)和影响刑罚轻重程度及执行调节制度的各种情节成条件。由此可见,在刑事立法层面,刑事责任是第一位的,它影响着刑法的制度设计,决定着犯罪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

    但是从刑事司法角度即以刑法规定为基础来分析刑事责任同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则应该得出犯罪引起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直接决定刑罚处罚的结论。前面提到,从刑法解释学的意义上讲,犯罪行为是刑事贵任产生的原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从司法实段来看,一个人只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且其行为具备了刑法中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他才成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之人,故没有犯罪人就没有刑事责任的承 担者。可见,离开了犯罪这一前提讨论刑事贵任,无异于谈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进一步而言,作为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程度也主要取决于犯罪的危害程度,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要重于危害不那么严重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可见,就这一角度而言,犯罪具有刑事责任前提的意义,犯罪的存在与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存在与香,犯罪的危害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至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从刑事司法角度看则更为密切。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刑事责任是刑罚适用的内在根据,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着行为人负有接受刑罚惩罚的义务;刑事责任程度直接决定着刑罚的分量,具体刑罚处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人所承相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对刑事责任很轻的,则可以免于刑罚处罚。如果犯罪成立后刑事责任程度发生变化的,刑罚也应当随之调整,如犯罪后自首、立功的,从轻、破轻处罚,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立功表现,可以或应当减刑;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等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书前面将中介性确定为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之一。总之,就刑事司法层面而言,刑事责任他非毫无意义的叠床架屋,而是犯罪和刑罚之间的一个不可成缺的调节器,它使罪刑关系由静态关系变成了能够适应千差万别现实情况的动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