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院校:武汉大学 发布时间:2025-04-26 09:51:12


    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始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徘效力之时,止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完毕或者敝免之日。刑事资任的实现阶段是刑事责任的最后阶段,是整个刑事责任向题的结局或者归宿,所以这一阶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刑事责任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判处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执行一段时间后耶犯被赦免。(2)判决免予刑罚处罚而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揩施的,具体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执行完毕。(3)判决免除处罚的,将生效的免除处罚判决公开予以宣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后两种情况下,刑事责任的确认与刑事责任的实现在时间上往往是重合的。

    在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可能出现刑事责任变更的情况。刑事责任的变更,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对已经通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出一定的调整。所以,刑事责任变更实质上是指刑事责任程度的变更,因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确有错误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被改判无罪的,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变更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变更具体是指:(1)死刑级期执行期满减刑;(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中的减刑;(3)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对某一类或某几类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4)对因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致使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予以减免;等等。

    刑事责任的实现与刑事责任的终结概念密切相关。对于刑事责任终结的含义,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包括因刑事责任实现而终结和因其消灭而终结两种情形;而另一种见解则认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只能指刑事责任的实现,而刑事责任的消灭是没有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二者性质和效果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本书认为,尽管三者意义不完全相同,但刑事责任实现和刑事责任消灭在效果上并无什么区别。换言之,刑事责任既可以因其实 现而终结,也可以因其消灭而终结。例如,如果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司法机关便不能再对其予以追究,这与刑事责任实现后司法机关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同样效果。区别仅仅在于:刑事责任实现是实然层面的刑事责任终结,而刑事责任消灭则是应然层面的刑事责任终结。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终结的时间因刑事责任实现或消灭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1)通过判处并执行刑罚实现刑事责任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时或执行一段时间后赦免之时为刑事责任终结之时。但如果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被宣告缓刑,那么被缓刑者缓刑期满考验合格、被公开宣告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时,为刑事责任终结之时。此外,对于战时被判缓刑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则从军事法院因其确有立功表现而作出撤销其原判刑罚、不以犯那罪处的被定时起,刑事责任终结。还应让意的是,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时间内义犯新罪的,属于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但这井不意味省前罪刑事责任尚来终结,而是由于先行的定罪处罚事实表明又犯新罪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导致其新罪刑事责任程度的加重。实际上,如前所述,其前罪的刑事责任已经因刑罚执行完毕成者赦免而告终结,所以不能将构成累犯的前后罪间隔时间视为刑事责任的存续期间。(2)对于虽然认定有罪但没有判处刑罚(包括免予刑罚处罚而仅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和免除处罚同时也不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则应以判决中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实施完毕之时或者生效的免除处罚判决公开宣告之时作为刑事责任的终结之时。(3)对于未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这里主要是指没有被发现的犯罪以及告诉才处  理的犯罪但有告诉权者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满之时,即标志着刑事责任的终结。(4)犯罪人在其刑事责任实现前或者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追诉期限内死亡的,一般在其死亡之时刑事责任即告终结(但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除外)。(5)对本已构成犯罪但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的这类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时即为刑事责任终结之时。刑事责任一旦终结,除死亡者之外,犯罪人就重新成为享有正常权利和自由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