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我国刑罚体系中既有开放型的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种(如管制),也有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且就近执行的刑种(如拘役);既有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和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也有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死刑;既有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刑,也有剥夺犯罪人一定权利和资格的剥夺政治权利;既有没收财产刑,也有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上述不同的刑种,对受刑人所造成的剥夺性痛苦不同,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犯罪和不同的犯罪人,这就使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臻于全面。
我国刑罚体系不仅构成要素齐备,而且结构合理。首先,主刑与附加刑的结构合理,主刑在先,附加刑在后,体现了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适用的刑罚方法的特点,主次关系分明。其次,各个刑种的结构合理。主刑根据各自的严厉程度从轻到重依次排列,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是根据各自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列。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构成我国刑罚体系的刑种,无论主刑还是附加刑,都有轻有重。如主刑既有属于轻刑的管制和拘役,也有较重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更有最重的死刑。附加刑的各个刑种也是轻重有别。这表明我国刑罚体系具有宽严相济的特点。
构成我国刑罚体系的要来不仅有轻有重、宽严相济,而且轻重衔接。如拘役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与有期徒用的最短期限6个月相万衔接: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是15年,这与无期徒刑的衔接也是比较紧凑的。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各种刑罚既有惩罚的一面,也有救有的一面。总之,我国刑罚体系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包括我国所独有的开放性刑种一一管制和各国越来越广泛适用的罚金刑,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趋势,因而是合理的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罚方法,最具有造成犯罪人一定痛苦的属性,但不具有残虐性。除死刑立即执行外,其他的刑种都强调对犯罪人的救有与改造。因此,我国刑罚方法又具有人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