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事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管制

院校:西安外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6 10:08:10


    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于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

    管制的最大特点是不剥夺但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依照有关规定中,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宜告禁止令。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而,对犯罪分子的管制的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社区矫正机构在管制期限内负责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刑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避守人民法院对其发布的禁止令的情况。第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要求其道守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管制期内,人民检察院对其中各执法环节依祛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协助社区娇正机构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管制人员依法及时处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作地的群众宜布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