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剥夺政治权利

院校:宁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7 11:54:30


    剥夺政治权利

    (1)剥布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现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的场合,适用于严重犯罪;在独立适用时,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首先,附加适用的场合。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所以对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还要剥夺政治权利,一是为了从政治上对上述犯罪分子进行彻底剥夺;二是为了防止上述犯罪分子被赦免或者假释之后利用这种权利再次犯罪;三是有利于处 理与受刑人有关的某些民事权利,如出版权等。第三,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应当同样处理。

    其次,独立适用的场合。在情节较轻、不宜判处主刑的场合,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可以独立适用剩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犯罪类型中罪行较轻的罪犯。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起算方式如下:第一,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制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破为有期徒刑成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 10年以下,从减,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第三,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剩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州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第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剃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之后,该人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是,有些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不能被任命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