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剩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州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第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剃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之后,该人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是,有些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不能被任命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