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从业禁止

院校:长春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7 11:58:39


    从业禁止

    所谓从业禁止,是指对于实施了与职业相关犯罪的犯罪分子,限制其在特定时间段内从本相关职业的资格。《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成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从业禁止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一种刑罚,但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由刑法规定并由人民法院裁决的预防性的法律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之便进行犯罪与《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禁止令制度,即“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城、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因此,学界一般将其归结为“保安处分”措施。

    依照《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从业禁止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所谓职业,就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如法官、教师、律师、医生、导游、会计等。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每一种职业均有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乃至伦理的要求。

    所谓“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和“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实际上就是利用从事职业活动的便利条件,违背其职业伦理或者特定义务而进行犯罪。

    第二,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而定,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关键。不是所有因为职业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都要被裁定“从业禁止”。是不是要子以从业禁止处分,要由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而定。在进行这种裁定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这可以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的主客观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上把握。其中,特别要考虑行为人所从事的特定职业的内在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于其职业是不是具有典型性、普遍性,从而有针对性地限制与职业不相容的犯罪者的从业。如银行从业者和经纪人的职业中内在地具有欺诈客户的风险,而不太具有实施暴力犯罪的风险;法官职业当中内在地具有贪赃枉法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利用职业当中所潜在的风险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应当给予从业禁止的处分。

    第三,“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该规定意味着,法院在确定从业禁止的期限时,必须准确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选择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的禁止期限。从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为5年,而不是终身,保留了行为人再次从事相关职业的机会。

    第四,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从业禁止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快、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