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而定,这是适用该制度的关键。不是所有因为职业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都要被裁定“从业禁止”。是不是要子以从业禁止处分,要由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而定。在进行这种裁定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这可以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的主客观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上把握。其中,特别要考虑行为人所从事的特定职业的内在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于其职业是不是具有典型性、普遍性,从而有针对性地限制与职业不相容的犯罪者的从业。如银行从业者和经纪人的职业中内在地具有欺诈客户的风险,而不太具有实施暴力犯罪的风险;法官职业当中内在地具有贪赃枉法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利用职业当中所潜在的风险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应当给予从业禁止的处分。
第三,“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该规定意味着,法院在确定从业禁止的期限时,必须准确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选择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的禁止期限。从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为5年,而不是终身,保留了行为人再次从事相关职业的机会。
第四,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从业禁止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快、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