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各种量刑情节与规则,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的刑事市判活动。刑罚裁量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刑罚裁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第三,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第三,刑罚裁量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犯罪;第四,刑罚裁量的依据是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案件所具有的各种最刑情节,即刑事责任的轻重或大小;第五,刑罚裁量的内容是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
对于刑罚被最的概念,本书采纳通说即广义说的观点。此外,理论上还有狭义说和最广义说。狭义说认为,量刑是法院在法定刑范围内,依照刑之加减事由,对犯罪人选择适用刑种并决定其刑度的活动,量刑只能发生于相对法定刑之下;最广义说认为,裁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刑罚裁量的内容,因而主张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理论上多认为,狭义说把量刑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对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绥刑等情况排除在外,过于偏狭;最广义说把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亦纳人量刑活动之范畴,实为其本来含义所难容纳,过于宽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学界近年基本达成共识:实现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刑罚,但不限于刑罚,还包括非刑罚处理方法。随着犯罪圈的扩大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将来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更多其他的刑事责任实现形式,所以对于刑罚裁量的认识应当及时反映法律实践的发展变化。
对犯罪者判处刑罚,既是其对所犯之罪承担的应得报应,也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措施,因而刑罚栽最合理与香,关系到刑罚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