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
院校: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7 12:33:24
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
在对行为人裁量刑罚时,如何适用刑罚裁量情节以保障量刑的公正合理,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对于刑罚救量情节的适用规则,《刑法》有的作了明确规定,有的则没有规定,需要在理论上研讨和在司法实务中总结经验。
(1)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由于免除处罚的含义非常明确,即只对行为人作有那宣告而不予以刑罚处罚,因而《刑法》对其适用没有专门规定,只对从轻处罚、从重处罚、诚轻处罚的适用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最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刑法》第62条中的“法定刑”,如果存在数个量刑幅度的话,应该是指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具有的最刑幅度情节相对应的最刑幅度,而不是指包含数个量刑幅度在内的整个法定刑。因为若作后一种理解,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从轻处罚,可以在与其所犯罪行具有的最刑幅度情节相对应的量刑幅度之下的一个量刑幅度内处罚,而这正是《刑法》第63条对减轻处罚规定的适用规则,显然不妥。《刑法》的上述规定只是确定了在具有上述最刑情节时应对行为人适用的量刑幅度,至于在确定的量刑幅度之内如何最终决定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案件具有的酌定量刑情节等情况。当然,这只是就案件具有单个上述量刑情节在适用时应如何决定刑罚而言的。在实践中,一个案件往往具有多个最刑情节,刑罚的裁量也变得复杂起来。
(2)多功能量刑情节的适用。《刑法》中规定的多数刑罚裁量情节属于多功能情节。有的情节既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适用,也可以作为减轻处罚情节适用:有的情节既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情节适用,也可以作为减轻处罚情节适用,还可以作为免除处罚情节适用。这就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功能适用于量刑。究竞如何选择,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的主张,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作出选择:一是根据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应首先考虑选择排列在前的功能适用于量刑。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对于犯罪较轻、犯罪动机并不恶劣的预备犯,可以选择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犯罪动机较为卑劣的预备犯,可以选择减轻处罚。有的认为,要根据以下三种情况作出选择:一要考虑犯罪性质的严亚程度。犯罪性质较轻,可以考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性质较重,则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二要考虑量刑情节本身的情况。例如,同样是自首,犯罪后立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的,可考虑减轻处罚;犯罪后过了较长时间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主要罪行的,可考虑从轻处罚。三要考虑不同功能的排序。在选择适用时,应以适用排列在前的功能为原则,适用排列在后的功能为例外。本书认为,对行为人适用刑罚,既要能够满足惩罚犯罪或报应的要求,也要能够体现预防犯罪或功利的需要。不考虑犯罪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对实施不同危害社会程度犯罪的行为人作同样程度的从宽处罚,难以满足惩罚犯罪或报应的要求;不考虑量刑情节本身的情况,对不同情况的行为人做同样程度的从宽处罚,则因没有体现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而不能契合预防犯罪或功利的需要。因而在对多功能情节选择适用时,应考虑行为人犯罪的危害社会程度和量刑情节本身的具体情况。至于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则不是选择的根据。因为既然是多功能的选择,就意味着每一种功能都有被选择的可能,而无论选择哪一种功能,总要有一个选择的根据。至于这个根据是什么,排列顺序本身不可能给出答案,实际上还是要根据行为人犯罪的危害社会程度和最刑情节本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3)多个刑罚裁量情节并存时的适用。在实践中,对一个行为人裁量刑罚时往往存在具有多个刑罚裁最情节的情况。对多个刑罚栽量情节如何在刑罚裁量中适用,刑法没有规定,需要理论研究。对此可以区分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多个同向情节并存、多个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所谓多个同向情节并存,是指多个功能相同的情节并存的情况,或者是多个从轻情节并存,或者是多个从重情节并存。等等。所谓多个逆向情节并存,是指多个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也有从重情节的情况。对于多个同向情节并存、多个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理论上通常认为,对于多个同向情节并存的,可以将从宽或者从严的幅度提升,只要注意不能摘“两个从轻就可以减轻,两个从重就可以加重”这种简单相加就可以了;对于多个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不能搞简单的相互抵消,应该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确定一个基本刑,然后考虑从重情节,对于刑罚进行趋严修正,之后再考虑从轻情节,在第一次修正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趋宽修正,两次修正后便得出刑罚裁量的结果。应当认为,上述见解是比较合理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基准刑为标准,对10种常见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规定了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对4种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了增加基准刑的百分比,并规定“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该意见以此来解决多个刑罚裁量情节并存的适用问题,不失为一种简便、合理的做法。三是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对此,不少人认为应当型情节优先于可以型情节适用,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适用,当然也不能绝对,也应适当重视可以型情节、酌定情节的适用。本书认为,决定可以型情节、酌定情节在量刑中是否适用的,应该是适用该情节确定的刑罚是否既能够满足惩罚犯罪或报应的要求,又能够体现预防犯罪或功利的需要。若是,则适用;若否,则不适用。因为无论是应当型情节、法定情节,还是可以型情节、附定情节,都是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情况,它们之间不存在决定或者影响的关系,所以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井存、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时,不能简单地果前者优先于后者的适用规则,而应由人民法院根据适用该情节确定的刑罚是否既能够调足惩罚犯罪或报应的要求,又能够体现预防犯罪或功利的需要,来决定是否最终适用可以型情节、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