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立功

院校:北华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8 10:38:03


    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在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由于立功不仅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且是犯罪分子主动实施的,体现出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认罪或悔罪态度,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弱,所以,我国刑法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立功制度,并将其规定为从宽处罚的情节。设立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实施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将功补罪;其次,对于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和处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最后,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有助于强化犯罪分子已有的认罪或悔罪态度,从而有助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实现。

    (二)立功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立功实际上并不限于《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第68条规定的立功是形响刑罚裁量的重要情节。除此之外,还有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实施的立功行为,如《刑法》第78条规定的作为减刑重要条件的立功,这种情况的立功能够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立功还可以分为作为刑罚栽量情节的立功和作为刑罚执行情节的立功。这里仅对《刑法》第68条规定的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的成立条件进行说明。

    1.一般立功的成立条件的的的

    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①的规定,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在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成立一般立功,须具备如下条件:

    (1)立功者必须是犯罪分子,即只有犯罪分子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才能成立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刑法》第68条将立功的主体规定为“犯罪分子”,但实际上应指犯有某种罪行并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已被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因为《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是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情节而规定的,这就意味着立功者被指控的行为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当然也没有确定是否对其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立功者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份就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立功行为必须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内实行。这主要是基于区分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和作为刑罚执行情节的立功的考虑。所谓犯罪分子到案,是指犯罪分子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掌握且犯罪分子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所谓判决确定前,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定有罪之前。

    (3)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至于何谓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有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将其规定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曾经出现犯罪分子的亲友将其获悉的他人犯罪线索非法转告犯罪分子,使其据此立功的情况。对此,若认定为立功的话,与刑罚设立立功制度的宗旨显然相悖。因此,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在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在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表现。成立重大立功,须具备如下条件:

    (1)立功者必须是犯罪分子。

    (2)立功行为必须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内实行。

    (3)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表现。所谓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表现,有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将其规定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等等。至于“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姚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立功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对立功的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以及在确定从宽处罚的情况下如何具体掌握从宽的幅度,应该综合考虑所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