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功者必须是犯罪分子。
(2)立功行为必须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内实行。
(3)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表现。所谓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表现,有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将其规定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等等。至于“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姚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立功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对立功的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以及在确定从宽处罚的情况下如何具体掌握从宽的幅度,应该综合考虑所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