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宜告缓刑对所居佳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时,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规定的考验期内若没有出现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等法定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设有重大不良影响。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对影响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情节和说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情节所作的综合评价,主要是指犯罪手段平和、犯罪对象不具有特殊性、犯罪造成的后果相对较轻、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很小甚至没有等。所谓“有悔罪表现”,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罪行真诚悔悟,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有具体真诚博悟、悔改的意感和行为,比 如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取被害人的谅解等。所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犯罪分子的品行等个人情况,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很小甚至没有人身危险性,可以预测其今后不会再次实行犯罪所谓“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等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由于缓刑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将其留在社会上进行监督考察,因此,为了避免社会再次遭受犯罪分子的侵犯,在考虑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必须准确判断犯罪分予是否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设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其中关键是要判断和预测犯罪分子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这种判断和预测除了依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外,还必须对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深人、细致的考察。虽然刑法设有将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作为判定犯罪分子是否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根据来规定,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看,也应当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时的考虑因素。因为,犯罪人的性格、品行、生活环境等个人情况的不同,体现着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改造的难易程度以及缓刑对犯罪分子所可能具有的作用大小的不同,理应在决定对犯罪分子是香适用鳗刑时加以考虑。比如,性格宽和的犯罪分子,由于比较容易适应社会,在缓刑期间一般能够较好地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顺利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那些性格孤僻的犯罪分子,由于与正常社会格格不入,在正常情况下都难以和社会融为一体,在其自由受到限制、行为受到监管的缓刑状态下,就更难指望他能够配合社区娇正机构对他的教育改造,实现回归社会,而很可能导致其性格和行为更加扭曲,再次犯罪。因此,对具有前一种性格和素行的人,应当倾向于考虑适用缓刑;而对具有后一种性格和素行的人,则不宜首先考虑适用缓刑,而应当考虑予以关押,进行有针对性的人格康复矫正。除了犯罪分子的性格外,以下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也应当属于适用缓刑时加以考虑的因素:犯罪分子的一贯品行:犯罪分子的生活环境,包括犯罪分子的家庭环境、生活的社区环境、接触的周围人群、个人的生活水平等;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可以期待的效果;犯罪分子的个人经历;影响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客观情况。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通常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这两类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当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也很难具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缓刑的实质条件,因而刑法作出对这两类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其严厉惩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