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院校:包头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8 10:49:20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级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适用战时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在和平时期或非战时条件下,不能适用此种特殊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宜布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装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至于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犯罪军人能否适用战时缓刑,尽管《刑法》第451条没有规定,但是,《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总则规定,应当适用于分则规定的战时缓刑。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即使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被判断为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因为,战时级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军人继续留在部队,并在战时状态下执行军事任务,若宣告级刑具有现实的危险,则会在战时状态下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其后果不堪设想。至于宣告缓刑是否有现实危险,则应根据犯罪军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军人的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作出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