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追诉时效的起算

院校:福建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29 10:00:05


    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例如,甲在2003年5月6日盗窃他人现金2000元,则该项罪行的追诉时效从2003年5月6日起算。甲该项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则追诉期限为5年,即自2003年5月6日起至2008年5月5日止。需注意的是,2008年5月5日在追诉期限内。

    犯罪成立一般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因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必须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之结果方可成立犯罪,所以这类“结果犯”的追诉期限自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场合,需超过3个月未还才成立犯罪,故挪用公款罪应自超过3个月未还之日起起算,而不是从挪用之日起起算。但在挪作经营活动、违法活动的场合,挪用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日,不存在此问题。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常见的有继续状态的犯罪类型如:(1)侵犯自由的犯罪,如《刑法》第238条之非法拘禁罪、第239条之绑架罪等;(2)持有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3)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因为这类犯罪成立后,犯罪行为仍可处在对法益维续侵害状态,所以应当以犯罪行为终了时起算。例如,甲在 03年5月6日非法拘禁乙,至2004年S月6日才释放乙,长达1年之久。甲该项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 2004年5月6日计算,至2009年5月5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