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和立法垄断,政府对垄断的消除主要用以下三种方法。
(一)管制
对于政府来说,解决垄断条件下的价格高于竞争价格这一向题,方法之一是对垄断厂商可能索取的价格进行管制。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如在自来水和电力公司中,这种解决方式是常见的。如果一个垄断厂商在正常情况下索取20元的价格,那么,政府可以实施一个17元的最高限价,以便降低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对垄断价格的强制限制,可能会导致垄断企业产量的提高。我们知道,垄断厂商限制产量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较高的价格,实施 最高限价意味着限制产量不能得到较高的价格,所以,最高限价将消除垄断厂商限制产量的理由。
当然,如果政府的最高限价低于其平均成本,这将使垄断厂商亏本。此时政府若坚持实施限价政策,就必须对垄断厂商进行补贴。
(三)实施反托拉斯法
各国都有名称不同的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立法,在美国这种立法称为反托拉斯法。这种立法在美国由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对违法的垄断企业提起诉讼,进行行政惩罚或法律制裁。例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谢尔曼法》,接着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
其他国家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来反对垄断保护合法竞争。比如,200年,美国根据(谢尔曼法)和反托拉斯法对微软垄断案进行裁决。我国在已经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反垄断法》。
(三)国有化
国有化即对垄断性的企业实行国有,由政府经营。即政府不是管制由私人公司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而是自己经营该行业,如由政府经营电话、供水和电力等行业,这些方法各有利弊,实行起来也不容易。例如,无论用哪种原则定价,都取决于成本,管理部门难以准确确定成本,垄断者则可以运用瞒天过海的方式加大成本。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法院裁决,而法院的裁决结果取决于各种因素。国有化被证明是低效率的,因此,20世纪 80年代之后西方各国又把已国有化的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正因为反垄断的困难,经济学界和政界对应不应该用政府的方式来反垄断,以及在如何反垄断这些问题上始终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