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地位。宪法学虽并不像法理学那样为法学的各个学科提供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的共同研究方法,但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同样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从法的渊源的角度看,许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比如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等。对这些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回到宪法学,厘清宪法相关规范的内涵,获得宪法层面的价值支持。在我国,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例如,研究民法中的所有权问题,必须立足于宪法关于保障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规定以及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规定;研究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制度,必须立足于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及其限制的规定;研究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问题,必须立足于宪法关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等等。如果不正确理解和阐释宪法上的相关规定,部门法的研究就可能出现片面性,甚至根本性的偏差。此外,在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建立以后,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因而形成了宪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为避免违反宪法,各个法律部门必须重视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并以宪法规范作为本部门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各部门法学也要从本学科的角度提出理解和解释宪法的主张,与宪法学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构内容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学知识体系。
(三)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在学术研究中,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政治学也研究政党、国家权力、国家机构等宪法问题,对国家基本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宪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乏对很多政治现象和政治制度的评析,因而很容易出现模糊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之间界限的认识。相对于政治学等学科,宪法学包含大量的原则性和价值性规定,具有法学特有的规范性与实践性,体现出鲜明的法学学科特征。首先,政治学只是将宪法作为一种政治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可以对不合理的、与政治现实不相符合的宪法规范提出批评并主张修改或者废除;而宪法学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先要考患如何通过对解释方法的科学运用使其具有合理的含义。在这个问题上,宪法学表现出对 于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的更强的从属性。
其次,宪法学的实践方法与政治学的实践方法也不相同。政治学更多运用政治学分析方法去把掘社会现实,对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进行检验和评价,而宪法学则运用法学方法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作出分析,强调用案例与非例的解决来检验宪法解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是宪法学实践性的一个基本特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宪法学与政治学在研究对象上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在规范性和实践性两方面的不同,显示出宪法学鲜明的法学学科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