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这类国家受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及阶级力最对比关系的影响,没有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规定宪法的内容,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宪法内容的法律。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其宪法包括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制定和形成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等。议会制定和修改宪法性法律的程序与其他法律完全相同。
二是指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仅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及宪法解释;而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除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外,还包括 普通法律中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具有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
我国是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而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