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院校:陕西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6 13:03:19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及政治理念,确立了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概言之,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资本主义国家中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议会的地位较高、权力较大,早期均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解释宪法。目前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仍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普通法院解释制

    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宪法。宪法也被认为是法律,而法律的解释只能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进行,因此,解释宪法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这种做法由美国首创,也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类国家,解释宪法与合宪性审查是相互结合起来的。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对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而在进行这种审查时,通常首先要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普通法院的解释权仅限于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无权抽象地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根据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在判例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对于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是大陆法系国家成立的专门解决宪法争议的国家机关。其解决的宪法争议主要包括法律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联邦制国家的联邦与联邦组成部分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诉讼、弹劾案、政党的合宪性等。在被判这些宪法争议过程中,宪法法院成者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宪法法院成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