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从各国的宪法实践看,宪法之所以需要修改,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宪法规范属于法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同时,法规范属于社会规则范畴,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因此,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作用。而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由此就产生法规范(包括宪法规范)需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并且,在当初制宪或者修宪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对社会实际认识和判断的局限性,会导致宪法规定不适应社会实际的情况,由此也会产生宪法修改向题。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修改的主要原因。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过程中考虑不全面,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此缺湖,需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辫。如我国1954年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这一条敞对于由什么机关来判断出现了“非常情况”及在“非常情况“消除以后的多长时间内必须举行选举工作都没有作出规定。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改期召开的决定)。这一决定致使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延期至10年后的1975年才召开。现行《宪法》第60条第2款则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