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时间效力
宪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宪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于1976年4月2日通过,但其第300条规定,宪法于1976年4月25日生效。
(2)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起生效。如《德国基本法》第145条规定,基本法自公布期满时生效。
(3)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我国采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4)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如《美国宪法》第7条规定,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即在批准宪法的各州生效。
宪法的失效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明示失效。明示失效是指在新先法中或以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的宪法。如《芬兰共和国宪法》第95条规定,之前的宪法由该宪法予以废止。
(2)默示失效。默示失效是指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须作任何宜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