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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院校:鞍山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8 10:41:00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22年12月 30日,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联邦等苏维埃共和国在莫斯科召开全联盟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宣告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为了巩固这一成果,推进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革命和建设,1924年1月31 日召开的全联盟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这部宪法反映了剥削阶级尚末完全消灭、社会主义改造正在进行时期的特点。

    经过近 20年的建设,随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各项任务的完成,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为了继续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苏联制定了1936年宪法。这部宪法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建成的事实,确认了剥削制度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了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和工农两大阶级的联合在苏联社会中的阶级基础地位,确认了一切民族、种族和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平等地位,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有法律和物质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它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已经巩固并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欧洲、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在取得本国人民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此宪法虽因国情不同而各有特点,但都是无产阶级和人民革命胜利成果的总结,都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民族平等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目前,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高举社会主义旗帆,粉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珊与具体国情相结合,发展和完善各项宪法制度,不斯赋予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实践以新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