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院校:华东交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8 10:44:2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然而,在辛亥革命期间,袁世凯利用出任清延内阁总理大臣之机掌握了清政府的军政大权。他一方面遁迫清帝退位,另一方面又与帝国主义列强勾结,不断向革命党反扑,企图篡夺革命果实。立宪派和旧军阀官僚也伺机向革命党人施加压力,要求向袁世凯妥协,以求实现“南北议和”。在各方压力之下,孙中山被迫退位,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交权之际,为了捍卫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维护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并借以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的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从而否定了“主权在君”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特权等级制度。它还规定了“三权鼎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部长的总称)是最高行政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实行责任内阁制。

    第二,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它规定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及营业权,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通信、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还规定只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依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反对封建专制的根本要求。毛泽东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确立了主权在民、“三权鼎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和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这部约法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不可能使广大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也不可能实现其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