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院校:东华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8 10:47:2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北洋军阀政权覆灭后,代之执掌中央政权的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以党治国”的方针,制定《训政纲领》,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由此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统治。1931年5月,国民会议根据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以《训政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它虽采用了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在具体内容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专制统治。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2.“五五宪草”

    1936年S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宪法起草委员会又公布了一个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共8靠148条。该草案虽然标榜实施宪法,但承装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精神,主旨是设立一个大权独揽的总统,把国民党专政和个人独裁合法化。因时局变化,“五五宪草”始终未正式生效。

    3.《中华民国宪法》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1946年11月15日,由国民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会议于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1月1日正式公布,共14章175条。这部宪法虽然形式上承袭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关于国会制、责任内阁制和保障人民自由、平等权利的一些条款,但实际上确立的是专制政治体制。读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统帅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行使宜战以及媾和、缔约之权,有发布紧急命令以及经济上的紧念处置等大权,既不受任何约束,又不向任何机关负贵。在总统与立法院、监察院、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试院等“五院”的关系上,该宪法虽然在形式上确认“五院”分掌各项“治权”,但除立法院和监察院规定由“选举产生”外行政院、司法院和考试院的正刷院长及其他重要官吏都由总统提名或直接任命产生,因此,实际上“五院”是“分”而不“立”,总统凌驾于“五院”之上。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该宪法形式上标榜“地方自治”,但同时又规定省、县自治法不得与中央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此外,该宪法还在形式上确认了人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并且规定:“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但该宪法公布不久,国民党政府就相继颁布了《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剥夺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总之,《中华民国宪法》虽然在条文中体现了一些民主原则,但该宪法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只能成为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装饰品。由于这部宪法是国民党政府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在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只能是有名无实。

    从清末立宪运动开始,除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外,清政府、北洋军阀及蒋介石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宪法虽在形式上或多或少地带有资产阶级宪法的特点,但实质上或是徒具虚名的语义宪法,或是假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有的根本未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