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践中,曾经制定过一些宪法性文件。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一一苏维埃政权。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 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经1934 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修改,正式公布施行。《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也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宪法大纲》全文共17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尽管内容上不够完备,但《宪法大纲》肯定了中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取得的民主成果,体现了反帝反封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指导思想。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进行了民主与法制方面的建设。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简称《施政纲领》),它是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共21条,确立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原则,规定了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于实现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抗击日本侵略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简称《宪法原则》),明确规定陕甘宁边区的三级政权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它标志着边区的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转变。《宪法原则》共25条,分为5个部分,主要规定了人民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确立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并第一次规定了人民司法原则。《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争取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是人民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文件,是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而斗争的先进方向。